上海化妆品进口代理公司科普各类妆化品进口通关手续流程

来源:ayx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11 00:44:22

  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1)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相应监管部门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授权书备案完成后,按有关要求准备好送检资料及样品,送交国家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依照产品功能和配方的不同,检验测试的项目会有所不同。

  监管部门收到产品备案资料(含纸质及电子版资料)后,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备案,产品备案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

  注: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的人能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漱口水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才可以进行申报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给出我国化妆品的基本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方法、目的、部位等与此定义不符的,均不能按化妆品申请。如口服、皮下注射等,或作用于体内黏膜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另外,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精确指出,我国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普通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普通产品管理。

  (二)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 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1.进口化妆品报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监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进口铝锭归类错误案例分享之二2022年4月15日,********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铝锭99.2576吨,申报商品编号7601109000(申报时年内暂定进口关税税率为0),申报CIF总价363282.82美元,报关单号****。经查,该票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7601200090(申报时进口关税税率为7%)项下,与申报不符。经海关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83333.59元。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材料;(4)行政处罚决定书;(5)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鉴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违法责任,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鉴于宝钢*****有限公司存在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违法责任,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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