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ayx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17 18: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核查中心、评价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高研院、传媒集团、南方所、特药检查中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各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提高化妆品(含牙膏,下同)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标委会组织并且开展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标委会委员开展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工作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标委会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为宗旨,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实际,构建“最严谨的标准”体系,坚持化妆品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

  第四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标委会。标委会接受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标委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

  第六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负责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负责担任。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中检院。秘书处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三)负责组织落实标委会有关决议,并对标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秘书长由中检院负责担任。副秘书长由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中检院有关负责担任。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具备化妆品科学、精细化工、分析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医学、药学、公共卫生和生物技术等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专家组成。国家药监局对相关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职务委员。国家药监局、中检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担任职务委员。职务委员根据职务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分技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秘书处。分技委的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分技委主任委员由行业权威专家担任。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标委会聘任。

  (二)在所负责的化妆品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3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化妆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保障秘书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化妆品标准化工作,能确保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国家药监局、标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负责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化妆品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化妆品标准审查意见;

  (三)负责组织落实分技委有关决议,并对分技委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专家顾问工作组,聘请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权威专家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化专业方面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设化妆品标准化企业咨询工作组,聘请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背景且拥有丰富的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的企业人员组成,提供化妆品标准专业方面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召开全员会议。标委会全员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委员参加。

  第十八条 标委会主任会议由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关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委员等参加。

  第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全员会议、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标委会全员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条 分技委会议由分技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分技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或者部分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标委会秘书处人员、其他分技委委员等参加。

  分技委会议纪要由分技委主任委员签发,或者受分技委主任委员委托,由分技委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委会委员管理制度。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委员的日常管理。

  (一)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化妆品检验、审评、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3年及以上化妆品技术相关工作经历;监管人员应当具有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历(参公管理机构的人员参照监管人员条件);行业协会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秘书长(或者相应级别)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化妆品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和热爱化妆品标准化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化的前沿信息;

  (五)勤奋敬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活动,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分技委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化妆品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所负责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标委会各项工作程序、规则以及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标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本章程,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增补标委会委员。增补的委员应当符合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合乎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违反本章程或者标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家药监局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监局制定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规定,规范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下达。

  (四)标委会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草案,形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送审稿;

  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技委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其他分技委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分技委意见,邀请相关分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参加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全体委员参加的分技委会议审查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分技委委员参会为有效。由参加会议的本分技委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妆品标准审查工作需要,标委会、分技委可以要求别的分技委委员、专家顾问工作组成员、企业咨询工作组成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为化妆品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和投票人数。

  第三十三条标委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财经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技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其秘书处承担单位预算管理,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

  与标委会和分技委职责不相关的工作,不得使用标委会秘书处、分技委秘书处印章。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技委秘书处工作的考核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二)是否按照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和立项计划要求完成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国家药监局、标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三)分技委秘书处化妆品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应当形成本年度化妆品标准制修订工作报告,对已立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做总结分析,未按时完成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请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药监局。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分技委秘书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标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解除该分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

上一篇:【48812】化妆品行业规范 国家药监局印发化妆品规范修订作业程序规则

下一篇:【48812】国家药监局关于37批次不符合相关规则化妆品的布告(2024年第31号)

全国服务热线

020-31219836

欢迎联系妆妍专业客服团队
我们的服务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期待接听您的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