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肇庆有人销售假冒品牌洗发水等化妆品……

来源:ayx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9-02 01:36:46

  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然帮助他人接收商品并发货至全国各地,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帮助,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论处。近日,肇庆鼎湖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常(已判刑)等人于2017年开始加工生产假冒meshang(么尚)注册商标的洗发乳、护发膜以及假冒papa recipe(春雨)、玛莎妮娜注册商标的面膜等化妆品。2019年开始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出售给黄某亮(别案处理)。

  2019年2月开始,根据黄某亮的安排,被告人黄某燕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黄某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黄某亮大量接收陈某常等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并且出售发货至全国各地。被告人黄某燕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其银行卡向同案人黄某亮的银行卡转账违法来得到的205320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法院认为,案涉注册商标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黄某燕帮助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来得到的205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燕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燕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上,又自愿缴纳罚金和退出非法获利,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对被告人黄某燕退出的非法获利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包括事前共谋和事中协助,有两个成立条件:

  1.主观方面一定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清楚自己在和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犯罪人在参与共同犯罪时,不管分工、参与程度如何,都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行为间具有关联性,提供帮助者获得的非法利益正是他人获得的非法利益中的一部分。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燕与同案人黄某亮虽没事前共谋,也没有直接参与销售行为,但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帮助黄某亮接收、发货至全国各地并从中非法获利的行为属于事中协助,明显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也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牟取非法利益,部分公司或个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生产、销售,导致大量伪、劣、次产品进入消费市场,不仅对正规经营造成冲击,还会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切莫相信商家的谎言,贪图便宜购买,此外,切莫为他们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任何帮助,否则将可能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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