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事件发酵 黛莱皙甩锅“第三方”事发时为其全资子公司

来源:ayx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6-26 20:02:43

  近日,多家新闻媒体报道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沪市监虹处〔2023〕9号文书显示,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黛莱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广性文章,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罚款56万元。

  据悉,近些年在短视频平台快手上迅速崛起一批网红美妆品牌,这类品牌依托快手平台的红人和粉丝文化,打造IP人设,再借助电商直播实现销售变现,短期内实现超常发展。

  《全媒融合网》关注到,目前市场中一些网红美妆品牌的营销手段大多以销售为导向,这极易造成虚假宣传乱象,上述相关处罚为这类品牌也敲响了警钟。

  相关新闻媒体报道,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虹处〔2023〕9号显示,当事人: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扣兰。

  经调查查明,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提升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销量、扩大品牌影响力、吸引消费的人关注,委托当事人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遂将推广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广告内容通过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对外发布。2022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022年12月8日,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线日起在“黛莱皙”微信公众号的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与之相类似的文章,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利用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入夏必备的酵母水,碾压千元神仙水,性价比之王!》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皙赋活焕采美容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6659)。该推文中宣称该化妆品含有“高达60%二裂酵母焕能维稳水油双向平衡”,但是受托生产商在生产该化妆品时加入“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中的“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的占比仅为49.55%,既未达到“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滤液复合物”的60%,也未达到该化妆品净含量的60%。当事人在明知该化妆品的“二裂酵母”成分实际含量不足60%,撰写出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

  当事人于2022年7月31日利用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暴晒后如何快速急救?速看这里!》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皙保湿修护芦荟精华凝胶”(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05107)。该推文中有“选自库拉索优质芦荟”、“芦荟是来自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那里的芦荟四季生长土质很适合芦荟”、“黛莱皙芦荟胶成分排在水后面的就是库拉索芦荟叶水”等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明知该化妆品配方中所使用的芦荟叶水源地实际为中国,其所用芦荟原料均在国内种植生产,而非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芦荟,撰写出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文案并对外发布。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利用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推文《贵妇抗老都在用的多肽成分,竟然它都有!》宣传的化妆品是“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水”(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27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乳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2)、“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霜”(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11147)和“黛莱晳十重胜肽美颜精华液”(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9307)4款普通化妆产品。该推文有“乙酰基六肽-8有涂抹肉du之称,不光预防表情动态纹,还能淡化已有的假性纹。搭配王牌美白成分烟酰胺,积雪草,马齿笕,舒缓抗炎”等广告宣传内容。前述4款化妆品均无抗炎作用的功效报告。当事人在明知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且不具备抗炎功效的情况下,以化妆品成分功效暗示化妆品本身就具有抗炎功效。

  微信公众号“黛莱皙”发布的上述三篇推广性文章全程均由当事人的员工设计、制作并经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后,由当事人发布于上述微信公众号。上述化妆品均是由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及备案。当事人发布上述微信推广性文章时为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与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

  据了解,黛莱皙是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品牌,而上述行政处罚当事人为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虚假广告”处罚事件在网络中持续发酵后,黛莱皙通过旗下的社会化媒体账号发表了声明,在相关声明中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书梅表示处罚中提到的推文是交由“三方公司”处理,在黛莱皙针对上述事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尹海波强调,“是三方公司的宣传出错而导致的”、“虽然是三方公司的责任,但是我们不推卸也不否认”。

  但《全媒融合网》关注到,相关新闻媒体报道中显示,“当事人发布上述微信推广性文章时为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与广告主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据,天眼查显示,2022年11月24日,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生投资人(股权)变更,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出,新增李扣兰,而上述事件中的推文分别发布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31日。此外,上海黛莱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书梅,曾在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消费者能否认可黛莱皙相关负责人针对上述处罚事项“是三方公司的宣传出错而导致的”的说法?黛莱皙后续是否会针对上海黛莱皙化妆品有限公司缘何在2022年11月发生投资人(股权)变更做说明,《全媒融合网》将持续予以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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